7省仍规定“开除超生者”:废止“恶法”别搞差异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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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戴高明
  • 2016-11-01

昨日,一则超生处罚的新闻引发热议。全面放开二孩政策公布整整一年,各地配套新规已陆续落地,但法制日报记者统计发现,29个新修订了计生条例的省份里,有7个省份规定企业可以开除超生员工。“超生开除”一向被视为恶法,多年来有不少学者呼吁废止,一些地方的计生条例里也不再提。为何还会有省份在废止“恶法”上搞差异化?

要点速读

“超生开除”在法理和情理上都站不住脚

“超生开除”是地方“智慧”的产物,它的依据来自国家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》第四十二条:“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(注:即超生人员),是国家工作人员的,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;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。”国家工作人员,按照规定,确实存在“开除”一说。可对普通企业的员工来说,这里的“纪律处分”就很模糊了,《劳动合同法》可没有将“超生”列为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。

去年江苏省高院公布的一起案件判决,意义重大。当事人刘女士因超生遭公司辞退,事后她将公司告上法庭,要求公司因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赔偿金。该案一审判决公司向刘女士支付近8万元赔偿金。据澎湃新闻报道,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,“违法生育二胎属于行政违法行为,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,它和员工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属于两种法律关系,二者不能混同。”也就是说,员工超生,可以对其施行行政处罚,但劳动权是写入宪法的一项基本人权,不能将劳动权和计生问题进行捆绑。

刘女士打赢了官司,改写了用工单位“超生无偿开除”的规则。刘女士打赢了官司,改写了用工单位“超生无偿开除”的规则。

此外,法官还认为,“单方解除劳动合同,这种做法违背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立法原意,背离了计生政策的宗旨。”其实计生法的宗旨原本是倡导性、鼓励性的,绝非严厉惩罚性质的。而且在全面放开二孩的时代背景下,通过“开除”这种方式严惩超生也显得“过时”。

但新规落地,不仅有七个省抱残守缺,还有变本加厉“严惩”的情况

但是各地修订计生条例却存在很大差异。海南、云南和贵州属于“落后生”,条例里仍旧规定,不管是国有还是民营,只要员工超生就应该开除。

云南省计生条例新闻发布会云南省计生条例新闻发布会

除此之外,还有更变本加厉的规定,比如海南要求,“机关、社会团体、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超生的,其所在单位三年内不得评为先进、授予荣誉称号或者参加综合性奖励的评选,并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相关责任。”这种“员工超生,企业受罚”的方式,就是把用人单位当作计生行政部门的助手,通过给企业施压来顺利完成计划生育的考核任务。

相反,有些省份早已放弃了“超生开除”的规定。像重庆就是“榜样”,这次落地的新规里,不仅没有“企业开除超生者”的规定,还删除了对公职人员超生的行政处分规定。去年3月,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举行的一场发布会上,也曾明确在北京“用人单位无权开除生二胎员工”(注:当时生二胎属于“超生”)。

不只“超生开除”规定,各地方的计生政策差异大、问题多

按照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》的规定,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,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。”各地方自行制定方案,那么依据各地的实际情况,有的管理严格,有的相对宽松,这无可厚非。可“超生开除”这样的恶法理应统一废止,7个省的“特立独行”令人困惑。

其实,不光“超生开除”一个规定地方之间政策差异化明显,其他细节上也是冲突严重。

比如,计生法中规定,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,可具体情形由各地自行决定。结果严格的地方规定了四种情况,宽松的地方甚至规定了十一种情况。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司长张春生表示,“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过程中,曾经考虑想把再生育的情形统一起来表述”,但是在征求地方意见时遭到了反对,“大家认为各地条例在先,各地在再生育管理方面已经实施多年,为了保证各地再生育情形的连续性和稳定性,地方的同志认为国家很难做出非常详尽的规定,特别是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做出统一的规定。”张司长最后只能表态“希望省与省之间不要出现太大的差异。”

各地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差异更大,比如这次新规调整,北京的计征上限仍为10倍,有8个省份计征基数调整为3倍以下,黑龙江只征收计征标准的1倍。然而,让人难以理解的是,同样位于东北,面临非常恶劣人口危机的辽宁,竟然没有调低标准, 而是像“严控人口”的北京看齐。(参考专题:辽宁经济都负增长了,还在搞严控人口?!)山东省人民政府参事邓相超直言,虽然各地情况不同,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有适度差别是必要的,但差别过于悬殊会损害征收的公平性。

普适政策应该全国统一,不给地方过多自由裁量权;同时对地方立法要有及时、有效的监督

不光是计生,不少别的法律法规也地方立法差异大、甚至互相冲突的问题。比如最新各地出台的网约车新政,相比北上广深四地的严苛——在户籍、牌照、价格、排量、轴距等方面限制网约车,贵阳对外发布的网约车细则,对车辆没有任何轴距、排量的要求,仅限定贵阳本地牌照,被称为“最宽松”网约车新政。

地方立法存在落后、冲突的问题可以说是顽疾,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增强预防和监督。

预防是指在全国具有普适性的法律法规,应该全国统一,不给地方过多的自由裁量权。以计生政策为例,一些实施细节上完全可以全国统一。比如,“超生开除”的纠纷全国屡屡发生,北京和江苏法院已经发声,足以证明该恶法废止的必要性,各地方应该有一致的认识。

监督是指地方立法的备案审查。诸如地方立法与国家法律相冲突,地方立法与地方立法相冲突,地方性法规、规章与法的精神相悖等问题,其实多数还是地方立法水平和观念滞后导致的。虽然我国立法规定了地方立法的备案审查制度,但有研究显示,该制度并没有完全发挥出作用。四川大学法学教授段鸿斌指出,“立法机关进行的适当性审查,就是要求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但要合法,不违反宪法和上位法的规定;还要合理,即要符合比例原则和平等对待原则,符合法定程序,合乎目的性,善意而非恣意”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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